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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

    更新時間:2020-12-03      點擊次數:2003

           實踐中,受經濟利益驅使,一些不法企業通過各種方式逃避監管,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,只有在環保部門檢查時運行防治污染措施,平時確是任意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染物,有機廢氣未*收集,無組織散逸較嚴重,導致嚴重污染環境。 為了更好防治污染,有效的大氣監測設備成為*工具。我公司引進德國先進的惡臭監測技術,更好的致力于中國環境污染的防治。

         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GB37822—2019)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標準中的揮發性有機物(VOCs)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、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。在表征VOCs排放情況時,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,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(TVOCs)、非甲烷總烴(NMHC)作為污染物控制標準。標準規定了 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工藝過程、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、敞開液面 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,以及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、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。

     
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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